当事人运营超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用农产物(龙眼)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当事人未成立并恪守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对运营超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用农产物(龙眼)的行为,予以;2。对未成立并恪守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予以。整改环境:1、收到《责令更正通知书》后当即进行整改,遏制发卖抽检不及格批次产物并对其已发卖的不及格批次产物进行召回;2。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加强食物查验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