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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州市市场监视办理局 关于不及格食物核查措置
发布者:J9直营集团官方网站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6-07-16 17:43

  对当事人出产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米酒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出产运营食物小做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畴以外的食物或者出产加工的食物的,或者有第十五条的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视办理部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吊销食物小做坊登记证;形成食物平安变乱的,还该当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三千元(¥3000。00)罚款。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该当责令当事人更正或者期限更正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更正出产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违法行为。

  正在食物中添加食物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出产运营超范畴、正在案件打点过程中积极共同查询拜访,照实陈述违法现实,及时发布《召回通知布告》,积极自动召回不及格的米酒,及时向本局提交《召报答告》《整改演讲》申明环境,同时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指点看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二)积极共同市场监管部分查询拜访并自动供给材料的”,能够依法从轻或减轻惩罚,本着过罚相当、惩罚取教育相连系的准绳,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惩罚。

  对当事人采购米酒的原辅料以及发卖成品米酒时未成立进货、发卖台账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市场监视办理部分予以,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二款,未成立进货、发卖台账的,不照实记实采购原辅材料、发卖食物相关消息或者进货、发卖台账未按照刻日保留的”的,本局责令当事人当即更正并决定赐与当事人。